常见易混淆人大常用语辨析(二)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4-09-02 15:30:45
由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不深入,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再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广泛,程序性强,规范性强,易混淆,不易掌握,在日常工作中时常出现人大用语错误、不规范的问题。为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应有作用,笔者根据人大工作实践,将易混淆、易差错的人大用语厘出,并予辨析,以求进一步规范人大宣传用语之目的。
易混淆的机构用语
(1)“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错称为“人大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简称“主任会议”。它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不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内设机构。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8条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是通过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是人大组织体系中的一个法定机构,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会议。因此把“主任会议”称为“人大主任会议”是错误的,正确说法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简称为“主任会议”。
(2)“人大常委会会议”误称为“常委会议”。正式会议名称必须用确切、规范的文字表达。会议名称要求能概括并能显示会议的内容、性质、参加对象、主办单位或组织、时间、届次、地点或地区、范围、规模等等。对于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会议,通常采用机构+会议的模式来定名称。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简称,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常委”不是机构,多指人员,常委会议不能确切地表达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含义,通常把党委的或政协的常委会会议称为“常委会议”。因此,不能把“人大常委会会议”误称为“常委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