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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人大常委会 惠阳区监察委员会融合监督工作指引

来源:    2024-12-13 10:29:00

(2024年9月19日惠州市惠阳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和监察监督的衔接配合,充分运用人大监督渠道来源广、与群众联系密切和监察监督刚性足的优势,构建目标统一、步调协同、资源共享的监督格局,努力实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有效推进全区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和区委全会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助力推动“智造高地·活力惠阳”建设,为惠阳现代化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融合监督方式

  (一)启动融合监督程序。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常委会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发现的问题、审议意见,区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工作及推进情况等,适时决定启动专项工作的融合监督程序,并协调区监委、涉及的相关部门启动融合监督。

  (二)开展协同联动检查。根据具体的监督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区监委发起,联动开展专项现场督查。以问题为导向,制定监督方案,促进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履职尽责,推动工作落实。

  (三)开展研判会商。由区人大常委会和区监委定期召开专题研判会议,分别反馈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发现的问题;监察工作中监督检查、专项监察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共同对发现问题开展研判、制定工作措施。

  (四)限时办理机制。针对存在的问题形成清单,由区人大常委会、区监委会商后根据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移交涉及的部门,确定办理时限,督促相关单位限时办结。

  三、融合跟踪问效

  (一)问题相互移送机制

  1.区人大常委会对相关部门在处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以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发现的问题,区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提出的意见建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区人大常委会领导领题调研或对其他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开展监督,监督中发现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存在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涉嫌失职失责等问题,及时移送区监委处置。

  2.区监委对在日常监督、专项治理、信访反映和巡察等过程中发现监督监察对象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执行人大决定决议、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区人大常委会,由区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列入监督计划和监督内容;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将区监委的监督检查等理念传导给人大代表,进一步凝聚共识。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办公室为对接双方,双方在收到互送的问题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大机关、监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核研究、开展监督,并定期进行集中反馈处理结果。

  (二)督办问效

  对区人大常委会或区监委移送问题承办事项落实不力或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由区人大常委会点名批评通报或由区监委进行提醒约谈。对约谈后拒绝整改、虚假整改,敷衍塞责、失职失责的由区监委按相关规定启动问责。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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