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机构建设的建议
提议案代表:任英波、杨志业、赖小龙、黄德贤、王馨、刘勇、周泰行、曾秀香、李洪艺、叶远兵、徐小丽、杨婧、周伟胜、黄小兵、幸芬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机构建设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了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把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作为基本职责。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使公共卫生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人大代表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从三和代表们闭会期间对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领域的视察和调研来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和发展需求。
以三和街道为例,近年来三和全面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惠阳(象岭)智慧科技产业园建设,随着辖区内医疗卫生、公共教育及城市管理等公共服务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优质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选择到三和创业、就业,现有的管理人口将近9.7万人。为了满足辖区内群众越来越迫切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三和街道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和区卫健部门的指导下,区、镇两级累计投入了约6900万元建成了三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2021年底正式启用,结束了近30年没有镇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历史,从根本上缓解了辖区群众看病远、看病难的问题,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辖区医疗保障工作得到显著提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基层医疗队伍建设问题。主要体现在医护人员缺口和专业人才不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为35名,对照《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有关标准,该中心需求编制为82名,缺口编制47名,远低于其他镇街医疗队伍配置标准,面对接近10万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覆盖65平方公里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仍存在较大人力不足。即使该中心在2022年公开招聘一批编外专业技术人员,但由于编外人员薪酬待遇普遍不高,难以留住人才。同时,对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该中心仍缺乏B超和CT等临床影像医师、口腔医师、住院医师、中医医师等医疗卫生专业人才,重点业务亦欠缺学科带头人,专业引领能力不高。且在编制人员满额与周边二、三甲医院虹吸效应的影响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对人才、骨干吸引力度小,难以构建人才梯队。
二是医疗设备配套及药品配备问题。一方面,基层医疗机构CT机、血液透析机等日常使用频率较高的医疗设备缺配。目前,惠阳区内只有二、三级医院具备CT检测、血液透析条件,且多数集中在淡水街道,就诊人数多、排队时间长,尤其是在经历了一波新冠病毒感染高峰后,群众对CT仪器检测的需求日益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医保政策所限,不少药品限二级或三级以上医院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狭窄,与二、三级医院用药衔接不畅,“医联体”欠缺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和系统的供应保障机制,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药物资源流动共享迟滞,导致基层药品采购条件更加苛刻,可选择采购药品种类不多、数量不足、供应商积极性不高,进而发生药品不全,药库“断药”现象。
上述问题是基层公共医疗机构的缩影,对我区进一步推进专科、区域“医联体”建设,带动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水平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此建议加强镇级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缩小区域医疗发展的不平衡,着力打通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满足群众的多元卫生健康需求。
一是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议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联同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探索员额制管理新模式,破解基层编制瓶颈,积极搭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平台。吸收借鉴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先进经验,通过明确购买服务内容、人员管理、薪酬待遇、实绩考评等方面内容,探索员额动态管理新机制,设立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对镇级医疗卫生紧缺岗位编外人员进行适当鼓励补助,并予以激励性经费引入高级人才、骨干,畅通职业技能鉴定及职称认定、评定渠道,从根本上保障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的稳定。
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存编制缺口,通过全区编制资源统筹,改革编制“一核定终身”传统做法,破除编制老旧固有观念,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通过强化机构内部职责和业务整合,将回收空编集中起来,由区委编委提级管控、统筹调配,专项用于保障基层医疗卫生一线用编急需,缓解基层医疗卫生用人成本压力,大力推动编制下沉,弥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存编制缺口,补齐队伍建设短板弱项,提振基层干部职工精气神。
二是加强基层卫生机构资源配置。统筹优化医疗硬件设备配置,补齐补全药品仓储,加快开展镇级公共医疗机构采购大型医疗卫生设备的论证工作,对CT机、血液透析机、口腔设备等设立采购经费支持,持续推动硬件设备换代升级,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如镇级医院实现大型医疗卫生设备全覆盖的条件尚不具备,可探索在九个镇街中设试点,比如三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惠阳区中部,惠城至惠阳的城市主干道惠大高速和叶挺大道穿境而过,北衔永湖镇,辐射良井镇、平潭镇,以点带面,从共建共享医疗卫生资源新格局出发,有利于拓展影像诊疗服务,补充中部以北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补足临床影像检测能力不足短板。
三是加强市民群众就近就医引导。在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软硬件配套的前提下,加大力度推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和就医秩序,宣传引导群众有序合理就医,最大限度缓解大医院接诊压力,解决基层医疗资源闲置问题。同时,由区卫健部门统筹,在全区范围内提供优质医疗资源合理共享,组织临床专家下基层,开展义诊、带教查房、手术示教、健康讲座等活动,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区级医院的优质资源,减轻就医负担,增强就医获得感,让群众就近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是探索基层医疗机构财政供给综合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供给办法和人事薪酬制度,探索在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按比例返还医疗服务收入,由基层医疗机构自主完善绩效内部激励分配制度,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实现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打造“引得进、留得住、干得好”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进一步激发基层医院积极性和自主运营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提高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做大做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附件:
1.《中共惠州市惠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批复》(惠编字〔2020〕19号)
2.《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
3.《印发惠阳区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惠编字〔2012〕94号)》
附件:1
附件:2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编制标准〉的通知》
(粤机编办〔2011〕37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多元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坚持总体规划、方便就医的原则,立足于调整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坚持因地制宜、保障基本的原则,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广大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二、机构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以社区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管理,街道政府给予支持。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居民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多元化发展。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以现有卫生资源为基础,可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防止盲目设置新的医疗卫生机构,避免重复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再加挂其他医疗机构牌子。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独立管理,门诊设置以全科门诊为主,一般不设住院病床,确实需要设置康复护理为主病床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内卫生资源、交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0.3-0.6张/千户籍人口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50张。
三、工作任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协助政府处理突发性卫生事件等。
(二)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三)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服务,转诊服务等。
(四)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五)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服务,重点人员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六)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七)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和批准的其他社区卫生服务。
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任务。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职能的情况,对其编制进行统筹考虑。
四、人员编制
政府举办(含公立医院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按每万服务人口(常住人口)配备8人。服务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其中每万服务人口配备全科医师2-3人,公共卫生医师1-2人,护士与全科医师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规划设康复护理床位的机构,按照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但增加编制不得超过35名。设家庭病床的机构可适当增加编制。
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根据当地流动人口、地方财力等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卫生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需人员编制优先在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职数,原则上按以下规定配备:人员编制30名以内的,配1正1副;人员编制31至60名的,配1正2副;人员编制61名以上的,配1正3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配备坚持一专多能的原则,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95%,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费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省、市两级财政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予以补助。条件成熟的地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收费逐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机构编制管理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本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和编制核定。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要求,制订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和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按规定合理配备具有法定执业资格或国家规定的技术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编进人。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标准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
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经济较发达地区乡镇可参照本标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核定编制。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