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人大监督检察监督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人大与检察监督合力,切实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惠阳区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发挥各自资源优势,相互配合依法开展监督工作,通过建立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联动机制,实现在法律监督层面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区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共同对以下方面开展联动监督:
(一)国家法律法规在惠阳区贯彻执行情况;
(二)人大代表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解决情况;
(三)对社会影响巨大、群众关注度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事项的《检察建议书》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情况;
(五)行政机关(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情况;
(六)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联动监督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检察建议书》等法律监督文书落实情况,掌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区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区检察院对联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监督,依法发出《检察建议书》,并做好台账记录;将有关单位的采纳、纠正情况,转送区人大常委会,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符合条件,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同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备。
第六条对拒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未按时反馈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检察建议、不及时纠正违法情形或者不及时行使职权的相关单位,区检察院依法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监督,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等形式督促整改。
第七条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支持区检察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采取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的督办等方式,支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区检察院依法在下列相关领域提起公益诉讼: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二)食品药品安全;
(三)国有财产保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五)英雄烈士保护;
(六)安全生产;
(七)未成年人保护;
(八)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
(九)个人信息保护;
(十)反垄断;
(十一)反电信网络诈骗;
(十二)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三)妇女权益保障;
(十四)无障碍环境建设;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第九条区检察院积极稳妥拓宽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探索开展下列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
(一)公共卫生;
(二)生物安全;
(三)扶贫;
(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五)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第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双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联动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研究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协调解决协作配合中遇到的政策性、技术性等问题。
第十一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双方共同实现关于联动监督的信息资源共享,并加强区人大代表履职与区检察院的工作对接。双方指定相关内设机构负责日常联络沟通工作。
区检察院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级检察机关部署的专项监督活动,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在我区影响较大的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及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
区检察院在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及区人大代表重点关注的线索时,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检察院对各自监督成果、重要报告、调研成果、情况通报、工作信息等资料,可根据对方职责及时传递。针对发现的问题确有必要开展协同联动监督的,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发起联动监督。
第十二条实行问题相互移送机制。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常委会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发现的问题、审议意见,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工作及推进情况等,重点聚焦我区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受损突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等问题,及时移送区检察院办理。
区检察院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执行人大决定决议、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不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区人大常委会,由区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列入监督计划。
双方在收到互送的问题后,应当及时审核研究,并定期进行集中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实行联动工作保密制度。双方工作人员参与监督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相关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区检察院对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梳理出的行政机关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形成检察监督情况专报,上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