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人大与审计监督合力,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审计署贯彻落实〈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委”)、区审计局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区人大财经委依法支持区审计局开展审计监督并运用好审计成果,区审计局依法为区人大财经委开展监督提供专业支持服务,通过建立健全人大与审计联动监督制度,实现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运作、相互促进,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条健全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沟通机制。区审计局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区人大财经委的意见,实现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效对接。
第四条完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机制。区审计局加强对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政策措施跟踪、政府性债券资金、部门预算、专项资金、国有企业的审计。区人大财经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五条区审计局对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等支出,加强绩效管理审计监督,作为审计工作报告重要内容,并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财经委牵头开展初步审查工作,围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等方面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六条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联动监督机制。区审计局不断完善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注重把监察、巡察等与审计监督贯通起来,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
区人大财经委可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采取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及与审计部门联动监督等监督形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完善审计监督结果应用机制。区人大财经委与区审计局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以案促规”等措施,促成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机制,提高审计结果运用效益。区人大财经委将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与审查监督预决算结合起来,促进区政府、财政部门及部门预算单位不断完善财政管理和预算编制工作,增强预算执行刚性约束。
第八条落实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区人大财经委与区审计局按照规定将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作出的审议意见或决议,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建立工作会议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由区人大财经委或区审计局提出召开工作会议,通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研究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商讨解决协作配合中遇到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列席会议,涉及重大决定事项的,可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健全重点工作联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区人大财经委指定专职联络员与区审计局专职联络员(由法规审理股人员兼任)负责日常工作沟通协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常态化。区审计局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需运用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联动机制实施监督的审计工作信息,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及整改情况等,报送至区人大财经委,实现资源共享,互通联动工作情况,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一条健全审计工作保障机制。区人大财经委通过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等方式,保障审计工作经费,支持区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