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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办法

来源:    2022-06-29 09:11:00

  (2022年6月29日惠州市惠阳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增强被任命人员的国家观念、法治观念,促使被任命人员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惠州市惠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和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监督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任后监督范围包括: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进行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项工作视察和评议、履职测评等形式对被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具体监督方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决定。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于每年年末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个人履职情况。当年任期不满3个月的,可在第二年一并报告。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届任期内至少要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并接受评议和测评。述职人员及时间安排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履职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遵守和执行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践行履职承诺和任职内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落实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情况;勤政廉洁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情况。

  第六条区人大常委会在对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的人员进行集中评议测评前,可组成专门调查组,对测评对象的履职情况和承诺事项进行调查,听取人大代表、服务对象、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客观详实的调查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每次集中测评时,可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评议和测评。

  第七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履职测评采取无记名票决方式。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优秀票达到90%以上的为优秀档次,优秀和称职票之和高于80%低于90%的为称职档次,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票之和高于70%低于80%的为基本称职档次,不称职票高于30%的为不称职档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八条履职测评工作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可对测评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将测评结果向区委专题报告。对测评结果为基本称职档次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对其警示谈话,指出不足,限期整改;对测评结果为不称职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直至免职或撤销职务。

  第九条对被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举报较多,反映问题突出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组成人员3人以上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反映经济问题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由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向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获得区级以上(含区级)荣誉称号或受到刑事处罚、党政纪处分的,管理机关或提请机关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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