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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2022-06-29 09:06:00

  (2022年6月29日惠州市惠阳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代表履职情况实施积分登记制,是加强代表队伍建设,增强代表政治意识、法治意识、为民意识,促进代表依法履职的需要;是探索代表履职激励机制,加强代表履职工作,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

  第三条 履职积分登记的对象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权利、义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积分量化,具体如下:

  (一)严格自律,发挥模范表率作用情况

   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得10分,于每年年终进行分数登记。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

  1.全程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严格遵守大会纪律,得25分。经批准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每缺席一次,从本次会议总分中扣5分;经批准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会议的,每缺席一次,从本次会议总分中扣2分。凡是未经批准,全程或部分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均不得分。

  2.认真审议各种报告并积极进行审议发言。在分团、分组审议时每次发言得2分。同一次分团(组)会议,多次发言不累计得分。

  3.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每提出一件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得20分(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领衔代表得20分,其余代表得2分);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被列为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再得30分(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领衔代表再得30分,其余代表再得2分)。每名代表参加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所获得的分数累计不超过10分。

  4.所提议案被列为大会议案的,领衔代表得50分,联名代表得4分。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领衔代表得20分,其余代表得2分。

  5.积极接受媒体采访的,每次得5分。

  (三)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

  1.积极参加区人大各专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委、各人大代表联络站组织的代表履职培训学习,每次得5分。

  2.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人大各专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委召开的各种会议,以及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次得5分。

  3.参加区人大各专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委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建议督办等活动,每次得5分。

  4.参加人大代表联络站组织的接待、走访、视察、调研、检查等活动的,每次得5分;参加上述活动并提出代表建议等方式推动解决民生问题的,每件再得15分。

  5.参加人大代表联络站组织的“代表议事会”视察调研的,每次得5分。参加“代表议事会”会议的,每次得5分。代表针对辖区民生热难点问题在“代表议事会”上领衔提出会议议题的,每个议题得10分;该民生问题在代表的推动下得以解决的,每件再得15分。

  6.代表针对辖区民生热难点问题接受媒体录制《民有所呼 我有所为——惠阳人大代表在行动》等栏目的,每次得5分;该民生问题在代表的推动下得以解决的,每件再得15分。

  7.接受《人大代表风采基层行》等新闻媒体栏目采访,宣传人大工作,每次得10分。

  8.以代表身份应邀参加“一府一委两院”等单位组织开展的履职活动,每次得5分。

  9.经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备案同意,代表依法持证自行开展的接待、走访、座谈、调研和检查等履职活动,每次得5分。未经备案的,不得分。

  10.按要求到所在选区开展向选民述职活动,每次得5分。述职测评满意率高于90%的,加1分。

  11.因履职表现突出被新闻媒体以人大代表身份作为先进报道的,区级新闻媒体每篇得5分,市级新闻媒体每篇得20分,省级新闻媒体每篇得30分,国家级新闻媒体每篇得50分。

  第五条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履职情况,由大会秘书处和各代表团进行登记;闭会期间履职积分登记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代表出席或列席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以及其他由办公室组织的代表活动情况的积分登记工作;

  (二)区人大各专委、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负责代表参加本委或本工委活动情况的积分登记工作;

  (三)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代表接受新闻媒体栏目录制、采访情况的积分登记工作。

  (四)各人大代表联络站负责由本站组织的代表接待、走访、视察、调研、检查、学习等活动的积分登记工作,并于每季度报所属镇(街道)人大(工委),由镇(街道)人大(工委)将代表在辖区内参加履职活动的积分登记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五)代表接受“一府一委两院”等单位的邀请或其他依法自行开展的接待、走访、调研和检查等履职活动,由代表自行报所在联络站登记,按程序逐级上报核实后予以得分。

  第六条 各镇(街道)人大(工委)要建立规范的代表履职档案,每季度统计辖区内代表履职积分情况并按时上报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并在辖区内各人大代表联络站显著位置向选民公示代表的履职积分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将不定期对各镇(街道)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和履职积分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条 每年初,将上一年度区人大代表履职积分情况通过区人大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并在每年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通报。代表到所在选区向选民述职时,应当向选民通报代表履职积分情况。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履职积分制,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人大(工委)对代表履职积分登记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提高代表履职积分工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对履职优秀的代表以适当形式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区人大信息网站等载体予以宣传,并作为推荐连选连任下一届区人大代表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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