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 2022-03-02 11:17:00
(2008年2月28日惠州市惠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日惠州市惠阳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条 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20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组成若干个代表团,各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负责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生活或工作在本区的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各代表团分别负责整理。
第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申请旁听者凭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
旁听人员可口头或者书面向大会秘书处提出关于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并探索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遇有特殊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20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组成若干个代表团,各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负责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生活或工作在本区的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各代表团分别负责整理。
第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申请旁听者凭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
旁听人员可口头或者书面向大会秘书处提出关于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并探索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我区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我区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我区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我区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的人选,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依法联合提名,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法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法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办法、专门委员会人选表决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办法、专门委员会人选表决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九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我区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我区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时候,区人民政府以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以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我区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我区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时候,区人民政府以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以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四十八条 代表在每次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由大会执行主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四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发言时间由主席团常务主席确定。
第五十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五十一条 表决议案、决议、决定,由主席团确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九章 公 布
第五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发布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区新闻媒体和区人大信息网上发布、刊载。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