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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代表会议(1954-1980)

来源:    2021-12-01 11:12:00

  惠阳县第一届至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根据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进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等额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间接等额选举产生。选举采用举手方法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第七届至第十一届县人大代表的选举,是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以及1982年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和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选举法》直接选举产生,并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在惠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设立以前,县、乡(镇)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人大常委会设立后,县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依法承办选举工作的日常事务。选举工作完成后,选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1954年至1994年,惠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进行了10次。
 

惠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这次选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惠阳县实行的第一次普选。选举工作从1954年4月初至5月底进行。整个选举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惠西(含淡水等12个区、1个镇);第二批为惠东(含平山等11个区、1个镇)。选举步骤分为:成立选举委员会;划分选区,成立选民小组;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充分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选举。全县总人口为736593人,选民444445人,划分选区339个,参加选举的选民有373768人,占选民总数的84%。各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第一届人大代表449人,其中,妇女代表87人,占代表总数的19.4%;中共党员203人,占代表总数的45.1%;工、农代表302人,占代表总数的67.3%。
 

惠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54年6月23-30日在惠州召开。出席大会代表405人,占代表总数的90%,列席代表23人,来宾31人。这次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全县人民克服一切困难,为贯彻落实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而努力。
  会议期间,由杨钧副县长作《关于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县委书记李公堂作《惠阳县1954年工作方针任务的报告》。
  大会还传达和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1432件。
  经代表充分酝酿,大会选举:尹林平、曾生、廖似光、廖周行、杨钧、吴北、刘月娥、苏德友、黄珍(女)、钟礼、蓝佛兰11人为惠阳县出席广东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会议通过了:1.关于《惠阳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及《惠阳县一九五四年工作方针任务》的决议;2.关于确定惠阳县1954年工作基本方针任务的决议;3.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4.关于做好当前夏收夏种和随征带购、粮食统购统销等工作的决议。
  第二次会议 1955年6月22-24日在惠州召开,到会代表303人,占代表总数的67.5%,因事请假、缺席代表146人,占代表总数的32.5%;列席会议代表82人。
  会议的主要议题是:1.听取和审议《惠阳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选举惠阳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选举惠阳县人民法院院长;3.听取惠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案执行情况的报告。
  惠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向大会提出的提案1432件,经办理的有1309件,占提案总数的91.4%。
  会议选出惠阳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长杨钧,副县长李清堂、薛水平、赵玉麟,委员27名。选举叶鸡鸣为惠阳县初级人民法院院长。
  会议批准了关于《惠阳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惠阳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和通过了《关于拥护和执行粮食“三定”政策的决议》《关于加强镇压反革命分子活动,严厉打击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决议》和《关于声讨胡风反革命集团的决议》。
 

惠阳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这次代表选举于1956年8月至1957年1月进行。农村以淡水区的东华乡、城镇以惠州镇为选举试点,抽调全县23个区的民政助理员参加,惠阳专署选举办派员参加指导,惠阳专署辖区10个县的民政科也派员协助。1956年11月中旬试点结束后,随即全面铺开。全县总人口为766762人,其中,选民461061人,占总人口的60.13%,参加选民406028人,占选民总数的88.06%。全县选出乡(镇)人大代表5820人,其中,中共党员2300人,占39.5%;妇女代表1248人,占21.4%。各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乡(镇)人民委员会委员1544人,其中,中共党员965人,占62.5%;妇女委员318人,占20.6%。选出县第二届人大代表448人,其中,中共党员180人,占40.2%,妇女代表78人,占17.4%。代表中,工、农代表225人,占50.2%。各阶层代表188人,占42%。
 

惠阳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57年1月15-19日在惠州召开。出席会议代表425人,占代表总数的94.86%,列席代表78人,来宾3人。
  大会的主要议题是:1.审查《惠阳县人民委员会两年来的工作报告》和《惠阳县人民法院两年来工作报告》;2.讨论和通过1957年农业生产规划及开展增产节约运动,贯彻“勤俭办社”的方针;3.选举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和委员),补选县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为4年,但因原法院院长未满4年调离职位,因此称补选法院院长)。
  大会共收到提案1156件,根据性质合并成533件。
  大会依法选举出惠阳县第二届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长蔡高;副县长黄靖、李清堂、薛水平、钟礼、杨仕明、黎国秋,委员24名。补选宋宪志为县人民法院院长。
  大会通过了《惠阳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批准了《惠阳县人民委员会两年来工作报告》和《惠阳县人民法院两年来工作报告》的决议。
 

惠阳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这次代表选举于1958年3-5月进行。县选举委员会派出人员到乡(镇)协助选举。全县选出乡人大代表1473人,镇人大代表99人。各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第三届人大代表301人,其中,中共党员180人,占代表总数的59.8%,女代表63人,占20.9%。代表中,工、农代表126人,占41.9%,各阶层代表175人,占58.1%。
 

惠阳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58年5月15-19日在惠州召开。参加会议代表251人,占代表总数的83.4%,列席代表32人。大会主要议题:1.听取《惠阳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2.选举惠阳县第三届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出席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讨论和通过中共惠阳县委《苦战三年改变惠阳面貌》的规划报告。
大会依法选举出惠阳县第三届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黄光为县长,薛水平、张玉琴、黎国秋为副县长,委员21名。选举董云亭为县人民法院院长。

  大会还选出:尹林平、陈冷、黄光、黄珍(女)、郑耀为惠阳县出席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这次会议共收到提案642件,经审查把性质相同的合并为248件。此外,还收到迟到提案51件,因时间匆促来不及整理,留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收到群众个人和单位以提案方式提出的意见、要求和建议39件。大会通过了《惠阳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惠阳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这次代表选举于1960年6月开始,8月底结束。这次选举,先在横沥公社搞试点,结合抓抗灾,恢复灾后生产,取得经验,全面铺开。全县选出公社人大代表3932人,各公社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各公社人民委员会委员共565人;选出县第四届人大代表449人,其中,中共党员307人,占代表总数的68.4%,女代表81人,占18%;代表中,各阶层代表291人,占64.8%,农民代表158人,占35.2%。
 

惠阳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62年1月20-23日在惠州召开。出席会议代表319人,占代表总数的71.05%。会议的议题:1.听取和审议前届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今后工作任务;2.审查和批准县1959年至1961年财政决算和1962年财政预算报告;3.选举惠阳县第四届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院长。

  大会选举县第四届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邓华章为县长,董云亭、杨万襄、薛峰、郑友生、郑为信、黎国秋为副县长,委员31名,选举王德润为县人民法院院长。
  会议期间,收到提案217件,大多数都是反映勤俭建国、勤俭持家以及对发展农业生产、农业基本建设和改进财贸、工交、办学等建设性的意见。
  大会通过了《惠阳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惠阳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这次代表选举于1963年2-9月进行。在选举中,做好过细的思想发动工作,准确地审查选民,保证有选举权利的公民都能参加投票选举。经选民登记,全县有选民386209人,占总人口数的52.6%,参加投票选民365720人,占选民人数的94.6%。全县选出公社(镇)人大代表10983人,其中,中共党员4321人,占代表总数的39.3%,工、农代表8271人,占75.3%,女代表2667人,占24.2%。各公社(镇)于同年先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第五届人大代表450人,其中,中共党员234人,占52%,女代表81人,占18%。工、农代表147人,占32.7%。
 

惠阳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63年9月19-21日在惠州召开。到会代表365人,占代表总数的81.1%。这次会议的议题: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惠阳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县1962年财政决算和1963年财政预算报告;2.选举惠阳县第五届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院长;3.选举惠阳县出席广东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大会依法选举出惠阳县第五届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袁卫民为县长,姚文绪、张玉琴、周金先、郑为信为副县长,委员26名。选举陈亚峰为县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尹林平、廖似光(女)、刘兆伦、梁恒心、廖周行、陈兆荣、袁卫民、董云亭、黄珍(女)、黎观娘、李元经、吴洞仁、朱瑞眉(女)为惠阳县出席广东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大会一共收到提案196件,大部分是反映全县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信心和建设社会主义的雄心壮志。
  大会通过了《惠阳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惠阳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按法律规定,应进行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因“文化大革命”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破坏,基层选举无法进行。因此没有进行选举。
 

惠阳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破坏,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中断举行。1967年1月,县人民委员会陷于瘫痪状态。同年3月,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了惠阳县军事管制委员会。1968年1月,成立惠阳县革命委员会。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完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虽然没有进行换届选举,“文化大革命”期间,准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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