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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来源:    2021-11-15 10:02:0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11月17日在惠州市惠阳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艺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各位同志提出意见。

  五年检察工作回顾

  过去的五年,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的五年,也是区人民检察院履职尽责、锐意进取的五年。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落实区五届人大历次会议精神,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坚定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初心和使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立足检察职能,深入推进平安惠阳建设

  五年来,区人民检察院始终以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为导向,坚持把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第一责任,通过办案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精准打击,坚决助力高质量平安建设。始终保持对打击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共批准逮捕4049件6143人,同比增长14.01%,不批准逮捕1394件2598人;提起公诉5047件7109人,同比增长31.87%,不起诉801件917人;移送管辖310件595人。案件总量位居全市基层检察院前列。严惩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犯罪,起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054人,起诉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166人,起诉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多发性侵财犯罪2717人。全力支持“断卡”行动,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116人。深化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起诉涉黄赌毒犯罪1306人,办理的2宗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入选广东省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攻坚克难,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与公安、法院建立扫黑除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严格依法办案,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76人,起诉114人;移送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11条;办理的童某某等26人恶势力犯罪案件入选惠州市扫黑除恶典型案例。积极参与社会基层治理,精准制发检察建议20份,回复采纳率为100%,推动社会治安、乡村治理等多个行业领域“长效常治”。

  全力以赴,倾心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实现“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严惩性侵、虐待、拐卖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批捕140人,起诉161人。注重同步推进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惩教和挽救工作,作出附条件不起诉49人;聘请专业社工实现精准帮教64人,促使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在惠州市率先设立未成年人检察服务中心、亲职教育活动室、“护未之声”微信广播节目、观护教育基地等。力抓“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落实正副检察长全部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建立惠州市首个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工作机制和教职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制度,制定惠州市首个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指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安全防线。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团队于2020年、2021年先后被评为惠阳区“巾帼文明岗”和惠州市“巾帼文明岗”;未检检察官被评为“惠州市2019年十大优秀公共法律服务人物”。

  以民为本,主动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格局。深化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竭力将矛盾化解在检察首办环节,妥善办理群众信访案件360件,7日内程序回复率、3个月内办理情况答复率均达100%。通过检察长接访、领导包案、引入律师参与接访等措施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推进“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完善信访案件流转、处置机制,努力让群众诉求在检察环节“进一门、跑一趟”就得到解决。坚持构建良性检律关系,全面推行电子卷宗管理系统,方便律师阅卷1227件次,切实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

  二、强化履职担当,主动服务社会发展大局

  五年来,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立足检察职能发挥,努力为“智造高地·活力惠阳”建设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和服务。

  精准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坚决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突出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共批捕47人,起诉37人,妥善办理“赛比安”“云联惠”等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办理毒品案中深挖拓线,起诉的广东省首宗“自洗钱”案获法院有罪判决。立足办案促进精准扶贫落地落实,对我区16批次扶贫工程共人民币1454万元扶贫资金的立项、审批、资金拨付等环节进行法律监督;救助因刑事案件致贫的被害人21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人民币88万余元;办理的周某某司法救助案获评广东省检察机关2015年-2016年度“国家司法救助优质案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批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36人,起诉44人;围绕水环境保护创建“益水归善”品牌,高效办理最高检挂牌督办的横岭水水污染防治公益诉讼案件,并主动牵头惠深两地5个基层检察院建立淡水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工作做法和成效获人民日报、南方日报等媒体深入报道。

  积极履职助力疫情防控战。筑牢抗疫法治防线,建立涉疫案件办理绿色通道,依法从严从快惩治借疫诈骗、制售伪劣口罩等犯罪,共提前介入涉疫刑事案件18件,批捕15人,起诉17人,促进维护防疫秩序和市场秩序。疫情期间,针对办理的“刷单返利诈骗网课学生案”制发检察建议,为全区逾16万中小学生开设防诈主题网课,工作做法得到央视新闻、检察日报等媒体报道。启动公益诉讼磋商程序,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规范部分商住小区废弃口罩收集和无害处理。先后发动党员干警深入镇街投身一线联防联控和志愿服务,倾力书写惠阳检察人的“战疫”责任担当。

  着力护航惠阳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实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整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文件汇编》,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五年来,共批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352人,起诉331人,依法严惩假冒“欧姆龙”“捷安特”等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审慎办理民营企业涉罪案件,全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不批准逮捕35人,不起诉26人,坚决防止出现“案件办了、企业垮了、工作没了”的不利后果。与区工商联建立长效联系机制,主动向企业宣传、阐释司法检察政策,推动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

  三、聚焦主责主业,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年来,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理念变革为引领,以高质量的监督办案为基本路径,持续推进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努力做优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司法底线,对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的不批捕174人,不起诉119人;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追加逮捕85人,追加起诉42人。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60件,对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47件。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对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件;对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8件40人,其中对量刑畸轻的何某某2人强奸案提出抗诉,二审对二人均改判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长列席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9次。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注重人权保障,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29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意见161人。其中,办理的刘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被评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深入开展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依法清理、纠正126宗案件。

  努力做实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树立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相结合的办案理念,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550件,其中民事检察案件140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390件,行政机关不当履职监督案件20件,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95份,采纳率为98.95%。在办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机油泄漏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时,成功促使当事人缴纳清污费人民币146万余元,助力恢复高速公路安全卫生环境。关注民生民意,聚焦“跨境倾倒垃圾”“非法养殖场污染环境”等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起诉倾倒垃圾侵权人、协调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以检察履职解民忧、纾民困、护民利。

  努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勇担公益保护崇高使命,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50件。全力守护“绿色家园”,督促相关部门修复被毁公益林地74.7亩、妥善处置危险废弃物464.8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4件公益诉讼案件均获法院支持,有关企业和个人被判赔人民币45.3万余元。坚决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积极开展“网络餐饮安全”“农产品安全”等专项监督活动,督促相关部门销毁有毒有害柑橙、加强商家入网资质审核等工作。办理国有财产领域案件22件,督促相关部门追回国有财产损失人民币454万余元。筑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防火墙”,成功办理惠州市首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全省首创“短信+公告”的侵权责任承担形式,提醒13万余名被侵权人加强个人信息泄露防范工作;强化消费领域人脸信息安全保护,督促相关部门指导18家房地产企业拆除人脸识别设备、删除非法收集的人脸信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

  四、全面深化改革,切实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五年来,区人民检察院坚决服从改革大局,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决策部署,以实际行动推动检察改革向纵深发展,努力适应新时代更严标准、更高要求。

  坚决拥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严格按照“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要求,2016年至2017年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9件53人,涉案数额人民币3400万余元,办理的黄某某等人受贿案获评“2015年度广东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优质案件”。2018年顺利完成改革转隶任务,严格落实《广东省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办法(试行)》,与区监察委建立完善协调衔接机制。自监察体制改革后,受理职务犯罪58人,已起诉56人,持续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反腐败大局中的重要作用。

  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检察权运行新机制,择优遴选员额检察官,制定完善检察官权责清单,出台配套司法责任制度11项,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目标落到实处;院领导带头办理各类案件1873件,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总结办案经验,带动提高司法办案质效。完成人、财、物省级统管工作,建立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进行科学管理。

  扎实开展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全面完成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更加突出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和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有力提升司法办案效率和专业化办案水平。优化职能配置,整合司法资源,设置检察一至五部、综合业务部、政治部和办公室,有力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协调发展。

  大力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从2019年的50.7%提升至今年的89%,速裁适用率由不到25%提升至今年的70%,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提升至99%,被告人认罪服判率提升至95.79%,化“对抗性司法”为“恢复性司法”。勇于担当,积极探索刑拘直诉、帮扶教育等机制推动降低审前羁押率工作,审前羁押率由今年上半年的78%降低至下半年的58%。把好案件质量入口关,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29件,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设置“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减少案件当事人讼累,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筑牢政治忠诚,努力锻造过硬检察铁军

  五年来,区人民检察院始终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推进检察队伍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和纪律作风建设,努力锻造一支忠诚纯洁担当的检察铁军,不断夯实新时代惠阳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基。

  坚持政治统领,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高标准、高质量抓好党史学习教育,引导全体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敢于刀刃向内、善于自我查纠,三个阶段均获评“优秀”。从严落实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制定《中共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规范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把讲政治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研究制定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全方位筑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和纪律作风建设,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三个规定”。五年来,区人民检察院在编在职干警零违纪违法。

  聚焦素能提升,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坚持把教育培训与执法实践相结合,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岗位练兵、检察业务竞赛,开展青年检察官“双导师”培训等活动,切实提升检察队伍整体素能。五年来,区人民检察院获评“广东省先进基层检察院”“惠州市先进基层检察院”“惠州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被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授予集体三等功5次,个人三等功9人次,共有34个集体、78人次获国家、省、市、区各级奖励表彰。

  突出阳光司法,全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1397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237条,公开生效法律文书5208份。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之下,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认罪认罚、公益诉讼等各项法律监督工作;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庭审观摩、案件评议等活动;开展检察公开听证21场,深化司法民主,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注重法治引领,认真讲好检察新故事。加强释法说理力度,注重将每一次办案活动转化为生动的普法实践,2018年在惠阳区“谁执法谁普法”评选活动中获评第一。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10次,邀请社会公众零距离感受新时代检察工作。深入开展法治进企进校进村等活动,围绕“以法兴企”“新型毒品我能辨”“守护花蕾·防治性侵”“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等主题开展普法宣讲34场20万余人次。注重提升检察宣传引导力,通过新媒体发布检察信息516篇,共被各级新闻媒体报道转载716篇次。其中,4篇新媒体作品获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作品奖,拍摄的民法典宣传视频被央视《今日说法》栏目采用。

  各位代表,过去的五年,伴随着监察体制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叠加,“捕诉一体”与公益诉讼的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案-件比”质效标准的运用,区人民检察院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但我们始终守初心、担使命,全面发展检察机关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做优传统业务、补强短板弱项、做强新增职能,检察履职服务大局更加主动,各项检察工作稳步向前。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区政府和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的五年,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与党和人民的新要求、时代发展赋予的新使命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一是司法理念有待更新,一些检察人员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二是四大检察业务发展不够均衡,法律监督的精准度和时效性与群众需求仍有差距。三是检察工作智能化水平有待提升,工作机制创新与现代科技应用融合不够。四是检察改革配套措施有待完善,尚未完全释放改革促进检察工作发展的“生产力”。这些既是当前存在的问题短板,也是我们下来持续用力用劲的方向。

  未来五年的工作思路

  各位代表,今年是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未来五年,区人民检察院将始终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新时代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各项决策部署,统筹服务保障惠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在新征程中创造新的检察业绩。

  第一,以更高的站位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护航惠阳发展大局。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头等大事和首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确保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将讲政治与抓业务同步推进,始终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大局,找准检察服务发力点,为建设法治惠阳、平安惠阳、活力惠阳保驾护航。

  第二,以更新的理念加强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创新机制降低审前羁押率,提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质效,真正化解社会矛盾。深化运用“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充分发挥业绩考核“指挥棒”效用,以求极致的精神履行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以更强的担当融入社会综合治理,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满意度。加强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深化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精准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规范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促进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以检察履职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以更严的标准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铸造过硬检察铁军。持续推进新时代“五好”基层检察院建设,为全面发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夯实基础。深化智慧检务建设,借用“外脑”提高司法办案效能;强化素质能力建设,提升检察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坚持从“两个维护”的高度抓住落实“三个规定”不放,推动全面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打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过去的五年,我们同舟共济;未来的五年,我们携手奋进。惠阳区“十四五”规划描绘的美好愿景激荡人心,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敢于担当、奋力拼搏,努力开创惠阳检察工作新局面,为打造更具实力“智造高地”、更加幸福“活力惠阳”作出更大的检察贡献。

  
附件

  报告中有关用语说明

  1.“断卡”行动: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2.“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的检察官每接手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就要负责该案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教育挽救工作,实现专人审查、全程办理,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高效、协调一致的检察保护。

  3.附条件不起诉: 又称为暂缓起诉,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对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和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贯彻了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4.亲职教育活动室:2018年,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了惠州市检察机关首个针对未成年人家长开展亲职教育的活动平台。亲职教育机制旨在通过亲情式教育促进源头预防,推进未成年人的综合性保护。由检察机关会同专业组织制定“菜单式”教育课程,通过读书交流会、心理疏导、亲子沟通、法治教育等方式,对因教养失职导致子女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被害人的家长进行“如何成为称职家长”的合格教育,实现“一个家庭一套教育方案”。

  5.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首份检察建议书。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的一份检察建议。

  6.12309检察服务中心: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要求,统一将12309职务犯罪举报电话平台升级建设为12309检察服务中心。该中心包括网络平台和实体大厅两部分,其中实体大厅包括业务咨询、控告申诉、国家赔偿与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管理等四类工作区域,涵盖了检察服务、案件信息公开、接受外部监督三大业务类型。网络平台包含了四种渠道即:12309网站、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12309微信公众号和12309检察服务热线。

  7.三大攻坚战: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决打好防范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8.“赛比安”特大传销案: 惠州“赛比安”组织是一个以美国“赛比安” 直销公司平台网络投资为旗号,以高额返利、回报为诱饵,以惠城区“唐妃馆”为大本营,在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发展会员,无实质产品及营利手段,以新会员的交费及续费为收益来源,鼓励会员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提升级别,形成共13层级的“金字塔”组织架构,并通过网络平台运作,后台人数达7000余人,实际人数达750余人的组织。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14名犯罪嫌疑人。

  9.“云联惠”特大传销案: 指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联商城)黄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案。2018年5月8日,广东省公安厅部署广州警方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黄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动中落网。其中13名涉案人员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起诉意见均获人民法院采纳。

  10.国家司法救助: 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11.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如在生态环境和资源、食品药品安全、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发生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情形时,检察机关有权根据现有法律制度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

  12.“欧姆龙”案:被告人钟某、陈某某未经欧姆龙(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授权,生产假冒欧姆龙品牌的血压计,非法经营数额逾人民币2258520元,现场查获假冒欧姆龙血压计成品及配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7367元,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2名被告人,起诉意见均获人民法院采纳。

  13.“捷安特”案: 被告人陈某发、黄某颜、陈某洲、李某文、王某飞在尚未取得捷安特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组装假冒捷安特商标标识的自行车成品以及车架、坐垫、车把手等配件,经鉴定被查获的成品和配件价值人民币876195元,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5名被告人,起诉意见均获人民法院采纳。

  14.少捕慎诉慎押: 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我国社会长期保持稳定,重罪案件比例大幅下降,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轻罪案件比例增加,逮捕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受到严格限制是人权保障和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中强调全面深入落实中央提出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并采取各项措施推动降低审前羁押率。少捕,是指依法能不捕的不捕,严格将逮捕措施限定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预防性措施。慎诉,是指对依法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尽量使用不起诉手段终止诉讼。慎押,是在少捕的基础上,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但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较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

  15.羁押必要性审查: 指检察机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1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的处理原则,并增加了速裁程序、值班律师等规定。

  17.审前羁押率:审前羁押,通常是指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主要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强制措施。审前羁押率是指在审判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占比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计算公式:审前羁押率=捕后起诉人数/决定起诉人数)

  18.案-件比:指将案件当事人所经历的各诉讼阶段统一视为一个“案”,再将该当事人先后经历的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二审上诉、发回重审、刑事申诉等每一个诉讼阶段都视为各自独立的“件”,即同一当事人的一个“案”与其所经历的多个“件”之间的比例。

  19.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三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0.检察开放日:指检察机关每年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实地参观检察院办公办案场所、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持续推进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深度联络、当面沟通和深入互动的活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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