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镇换届选举知识系列(九)】选区划分的依据
来源: 2021-08-07 16:46:00
选区划分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1.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选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最小的选区应能产生一名代表,最大的选区可产生三名代表。
2.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划分选区时,要求区镇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论城镇选区还是农村选区,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这一规定保证了选民选举权的平等,体现了选举的平等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指每多少人选出一名代表;“人口数大体相等”不是指选民数大体相等,即不能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来划分。
3.便民的原则。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区的划分是根据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一般都是从便民的原则出发来划分选区的。一是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二是便于选民了解、提名候选人和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三是便于选民监督和罢免代表;四是区、镇同时换届时,便于区、镇同步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