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镇换届选举知识系列(八)】选区划分的标准
来源: 2021-08-06 16:46:00
根据选举法第25条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农村一般可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不足分配一名代表名额的,可以就近两个或以上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为一个选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人口数不足分配一名代表名额的,也可以按行业、系统划分,或者按相邻单位联合划分;区各单位由区选举委员会同相关单位协商划分选区。总之,划分选区要与代表名额的分配相对应;要与人口数为基础划分选区,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要尽量防止各种矛盾的产生;处理好区、镇两级选区的关系;做好合并选区选民的思想工作等。